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药品、医疗器械抽验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医疗器械抽验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药品、医疗器械抽验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5—2029年,届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的形势需要及绩效评价结果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中央、省级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政策要求和工作重点。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实施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四)强化监督,硬化约束。加强财会监督,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省市场监管局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将省本级预算和绩效目标及时批复至省市场监管局,并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会同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延续和退出申请,做好退出资金的清算、回收等工作;指导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绩效监控、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省市场监管局作为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本部门专项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及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和绩效目标,批复省药品监管局年初部门预算;指导和督促省药品监管局做好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提出专项资金调整、延续和退出申请,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七条 省药品监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省药品监管局是专项资金实施的具体单位,履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财务制度和内控机制,制定完善具体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负责项目谋划、评估论证、入库储备、组织申报、预算编制、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和自查自评;做好专项资金调整、延续和退出评估工作,配合省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做好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具体工作;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等。
第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配合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组织做好预算执行,及时拨付资金;指导和监督主管部门健全财务制度、内控机制,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专项资金涉及项目申报,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做好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细化分解和监控以及任务清单实施等工作;完成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等。
第三章适用范围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事项:
(一)抽样费:是指在药品、医疗器械抽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抽样过程中所需车辆产生的相关费用、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购置、邮寄费、抽样人员差旅费、聘用协助抽样人员劳务费、样品购买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置等费用。
(二)检验检测费:是指在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专用材料及办公耗材费、仪器设备的购置及维修维护费、实验室维修维护及安全设施维护管理费、抽检信息系统及实验室信息管理平台所需软件及硬件的升级维护费、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及资质认定认可、实验用水用电费、检验检测相关邮寄及印刷费、聘用协助检验检测人员劳务费、人员能力提升、委托检验、废弃物处置及仪器设备租赁等费用。
(三)其他与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验相匹配的工作产生的必要支出(含中药材质量监测、血液制品批签发抽检及国家、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临时部署无经费的药械专项整治、风险监测抽检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含绩效奖及各种福利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分配对象为省本级、9个市(州)及贵安新区。市(州)本级可根据自行制定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将专项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市县。
第十二条 省本级部分,按项目法和所承担的任务量进行分配,测算依据为《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药品、医疗器械抽检项目支出标准>的通知》(黔药监函〔2024〕42号)。
省对下补助部分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业务因素、绩效因素和财力因素。根据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规定的各市(州)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对基本因素、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的分配金额进行调整后,再按基本因素占30%、业务因素占50%、绩效因素占20%计算专项资金数额。
基本因素包括人口数(权重25%)和地域面积(权重5%)。
业务因素包括药品抽检任务量(权重25%)、医疗器械抽检任务量(权重25%)。
绩效因素包括用于药品、医疗器械抽样检验绩效评价结果(权重20%)。
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某市(州)专项资金数额=某市(州)基本因素得分/∑各市(州)基本因素得分×专项资金总额×30%+某市(州)业务因素得分/∑各市(州)业务因素得分×专项资金总额×50%+某市(州)绩效因素得分/∑各市(州)绩效因素得分×专项资金总额×20%。
其中:某市(州)基本因素得分=(某市(州)人口数/∑各市(州)人口数×25%+某市(州)地域面积/∑各市(州)地域面积×5%)×某市(州)财政困难系数。
某市(州)业务因素得分=(某市(州)用于药品抽检任务量/∑各市(州)用于药品抽检任务量×25%+某市(州)用于医疗器械抽检任务量/∑各市(州)用于医疗器械抽检任务量×25%)×某市(州)财政困难系数。
某市(州)绩效因素得分=(某市(州)用于药品抽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各市(州)用于药品抽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10%+某市(州)用于医疗器械抽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各市(州)用于医疗器械抽检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10%)×某市(州)财政困难系数。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贵安新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试行)》(黔财预〔2024〕112号)文件规定,对贵安新区补助资金纳入贵阳市统一测算,每年由贵安新区和贵阳市协商一致分配金额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贵安新区。
第五章 预算编制、执行与下达
第十三条 省药品监管局根据资金分配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由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将资金下达省市场监管局和市(州)财政部门。省财政厅应按规定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预计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财政厅应在20日内向省市场监管局批复预算。省市场监管局应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年度中,对于省市场监管局预算增加和调整需求,按照《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在完成相关报批程序后,省财政厅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下达批复。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省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监管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对专项资金实施全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设定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报省药品监管局审核。省药品监管局在完成绩效目标审核后提出当年全省整体绩效目标、分区域绩效目标,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核后,由省市场监管局按程序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督导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绩效监控,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双监控”,对绩效监控中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省药品监管局在年度执行结束后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政策、督促指导各地改进工作、分配省级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自觉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调度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并与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建立资金公开机制,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保障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合规使用和高效运行,并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停止执行或追回。省财政厅配合部门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暂缓或收回。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市(州)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药品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0月21日发布的《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统“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务经费”管理办法》(黔药监函〔2019〕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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