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市场监管系统紧盯药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用药安全息息相关的案件,进一步筑牢了全州药品安全底线。现将七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刘某某等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案
2024年7月23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都匀市公安局对刘某某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住所内有白色球形颗粒状的“壮阳补肾丸”76袋(756丸)并附带“壮阳补肾丸使用说明书”51张,上述产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成分不明、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当日,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壮阳补肾丸”进行抽样检验,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上述“壮阳补肾丸”含有“他达拉非”成分。经查,都匀市居民叶某某自行购买中药材打粉后,通过蜂蜜混合后制成球形颗粒,并擅自添加了“他达拉非”,制作成无标签、无说明书的散装白色塑料壳包装的球形颗粒。刘某某从叶某某处购买上述产品后,根据叶某某描述的补肾壮阳功能、主要成分等信息,将上述产品命名为“壮阳补肾丸”,并编辑制作标注有名称、成分、主治功能等内容的纸质说明书,在市场进行销售,货值金额达247.9万元。刘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将案件移送都匀市公安局处理。
二、罗甸县某鸡公煲饭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案
2024年8月16日,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甸县某鸡公煲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甘草糖片、红霉素肠溶片和布洛芬片等13种药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陶某某妨害药品管理案
2023年10月19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陶某某正在农贸市场旁摆摊销售标签标识为广西苗族贼佬药(内服)、广西苗族贼佬药(外用)、DEXONF及无任何标签标识的胶囊、颗粒状内服药产品,陶某某自述上述产品主要治疗风湿病、关节炎、肢体麻木等疾病,大部分系其自行配制生产,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也没有药品经营、销售许可证。2023年10月31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5种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分别含有醋酸泼尼松片、双氯芬酸钠、阿司匹林、萘普生、地塞米松等化学药成分。陶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将案件移送独山县公安局处理。
四、独山县某美容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2024年4月11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独山县某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53种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未进行备案及检疫,货值金额52159元,违法所得18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方某某等人妨害药品管理案、陶某某妨害药品管理案
2024年1月19日,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县公安局对方某某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住所冰箱内存放有无中文标识的“Genetoxinlnj.”25瓶,方某某现场口述该产品为肉毒素(俗称“瘦脸针”)。经认定,上述“肉毒素”涉案产品“Genetoxinnj.”无中文标识,经北京佳译国际翻译有限公司翻译,产品标签显示为“处方药,珍肉注射剂”。经查,方某某通过电商销售场所认识王某,在王某处购进上述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注射剂药品,并在电商销售场所进行售卖。王某多次向方某某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注射剂药品,还将同类产品向天津、河南、上海、江苏等地销售。方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将案件移送平塘县公安局处理。
六、长顺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失效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21日,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长顺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已于2024年5月30日失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长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独山县某大药房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3月12日,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独山县某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日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3月18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诺氟沙星胶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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